沙湾镇沙坑村竞投公告
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对本村所属范围内的租赁项目进行竞投,具体竞投内容如下:
一、竞投标的物:
序号 | 项目 | 资产状况 | 拟出租年限 | 拟出租用 底价 | 递增情况 | 竞投保证金 | 附加条件 |
1 | 岗心路10号 | 总占地面积995㎡,简易厂房宿舍及办公室约1142㎡,空地约137㎡ | 至2029年06月30日 | 16950元/月/宗 | 每3年递增10% | 10万元 | 支付污水接驳费29850元(30元/方,可分三年支付) |
2 | 浦锦围鱼塘 | 33亩 | 3年 | 500元/年/亩 | 不递增 | 5万元 | 无 |
3 | 第二工业区繁荣街16号 | 总占地面积约1069㎡ | 9年 | 17100元/月/宗 | 每3年递增10% | 10万元 | 同等条件原租户优先 |
二、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8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3:00时至4:3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竞投保证金:
(一)竞投人请于2020年10月28日16:30时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人民政府,开户行:广州农商行沙湾支行,账号:00101813000000651注明:XX村XXX耕地/XXX厂房竞投保证金。(竞投保证金转账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必须在报名时间内到账,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竞投保证金只接受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以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入(如支付宝、微信等),视为报名不成功。
(三)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并在报名时间内到沙湾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提交报名相关资料(详见本公告第十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竞投资格审核时间: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2日。
五、竞投时间:2020年11月3日上午9:30时。
六、竞投地点:沙湾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即沙湾政务中心一楼,大巷涌路143号)
七、竞投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八、竞投约定 :
(一)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
(二)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如多个竞投人报名,出租方有权在竞投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为竞得人(如只有一个竞投人报名,该竞投人视为竞得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竞投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三)竞得人竞投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竞投时缴纳的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其他没竞得的竞投保证金在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全额退回。
(四)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九、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十、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十一、交易事项 :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 9:30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沙湾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
十二、报名地点:沙湾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即沙湾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十三、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周先生 18826455927
(二)沙湾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沙湾镇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31055961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0年10月20日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承租方: (身份证号: )
合同编号:(2020)沙坑合字第 号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制
租赁合同
出 租 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永安大街13号
承 租 方: (下称乙方)
身份 证号:
地 址:
甲方现有位于沙湾镇涌口村鱼塘(土名浦锦围),现经公开投标由乙方投得该鱼塘及附属土地的租赁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鱼塘指沙湾镇涌口村鱼塘(土名浦锦围)及附属土地)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地址、面积、性质、用途。
1. 鱼塘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涌口村(土地名浦锦围),面积约33亩。性质是村集体土地,该地块是农业用地,没有非农建设合法用地手续,不能进行非农建设。乙方承租后只能进行农业种养,不能填土缩小鱼塘面积,不能进行非农建设,应维持出租现状,合法经营。
2. 若乙方承租后进行非农建设,造成政府部门没收、拆除等一切损失,一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不能向甲方索赔;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
租赁期共3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标准、管理费及付款时间、交付时间
1. 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合同期满乙方将该鱼塘完整交还给甲方、付清各项费用且没有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己处理完结)后 10天内甲方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给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2. 租金标准
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的标准每年 元 。
3. 交租时间:先交后用,于每年 1月 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
4. 交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的 1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鱼塘。
第四条:特别约定
1. 租赁期间,乙方对该鱼塘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防溺水伤亡工作以及其他安全保障工作,若因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防火工作、措施以及其他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负责。
2.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转租和分租。
3. 租赁期间,乙方有责任维护及修整所承租的鱼塘塘基,任何原因造成鱼塘塘基损坏,均由乙方自行修复,鱼塘内外的一切卫生等保洁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鱼塘塘基,应将鱼塘及塘基(按归还时状态)一并归还甲方,且甲方对此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 甲方有权安排任何时间使用其中的水利设施排灌,乙方无权干涉。道路、排灌、电源要服从甲方的大局安排。在租赁期间,严禁采用任何方式进行养殖鱼塘清淤外排,否则造成水土流失、河冲淤塞、环境污染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鱼塘泥土资源属甲方所有,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买卖和转移泥土。
5. 甲方对出租的鱼塘拥有所有权,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出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合同期内,村集体需要搞农田基本建设(包括改造围内水利、修改道路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不得阻止,甲方不作任何赔偿。乙方不能在高低压电线路下搭建棚类建筑物。
6. 租赁期满,除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可进行拆卸)乙方可自行拆走外,一切设施包括借排水设施、供用电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有损坏负维修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除须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所欠租金的0.5%向甲方交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10天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鱼塘及乙方新增的建筑物设施等。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所欠租金及逾期利息。
2. 甲方不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使用,应按实际交付使用时间计算租金;逾期3月以上,作违约处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3.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鱼塘,否则作违约处理,应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
4. 甲方如对租赁物有另作他用的,甲方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甲方收回鱼塘解除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免除乙方当年租赁租金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
5.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鱼塘、没收保证金;乙方应缴清所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等一切费用,并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
(1)中途擅自解除合同;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转借承租鱼塘的;或以合作、联营名义经营,实质是改变承租鱼塘实际经营者的;
(3)损坏承包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鱼塘用途;
(5)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达10天的;
(6)拖欠租金10日以上(含本数);
(7)连续半年弃耕抛荒的。
6. 如遇到不可抗力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租赁期间,乙方营业执照自行办理,在经营中一切费用(如水、电、工商、消防、卫生、治安、税)等由乙方负责。
2. 乙方一切用水、用电要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报装合格的设备设施,由供电部门管理和收费。
3. 租赁期满或乙方中途违约,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安装的门窗、水表、水管、电表、电线、插座、开关不能拆走,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有进行建设,一切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损毁,否则要进行赔偿。
4. 在租赁期满,甲方根据当时情况确定租金标准,再次对鱼塘进行招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但甲方通过招投标进行再次招租的,乙方没有续租的优先权。
5. 本合同租金、管理费不含税价。若需开具租金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6. 如乙方不按时缴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在发出催缴通知五天后,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直至乙方交清所有费用止。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期间,租金照常计算。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期间,如乙方有任何损失,均不得向甲方索赔,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也可以在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期间,采用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 租赁期间,如有国家建设或其他单位经批准征收征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60日内将鱼塘归还给甲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偿费、设施补偿费甲乙双方各占一半,搬迁费、经营性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余补偿归甲方所有。
8. 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3日后,乙方未搬走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作任何处理。
第七条: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投标出租。
第八条: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第 1 种方式解决:
1. 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提交壹份用于沙湾镇经营管理办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刻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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