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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绛县鑫泽煤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运城市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大交镇程景村 |
法定代表人 | 解建设 |
成立日期 | 2003-08-04 |
注册资本 | 12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经营范围 | 购销:生铁、矿产品、焦炭、建筑材料;洗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26751528877A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未表示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0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刘晓珍 | 95 |
屈立柱 | 5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23年12月的利润表 |
报表类型 | 年报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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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根据晋秉信评报字【2023】第023号评估报告显示:1.由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鑫泽煤业属于涉黑资产,同时鑫泽煤业实际控制人程长富也因涉黑案件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绛县鑫泽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是以绛县福茂恒洗煤有限公公司(两公司实为一家公司,均由程长富实际控制)的名义对外承包,鑫泽煤业无法提供基准日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提供的税务资料中,鑫泽煤业最后一期财务报表为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资产合计10,303,379.38元,包括货币资金28,226.20元,应收票据900,000.00元,应收账款9.478,779.30元,预付账款-1,687,433.05元,其他应收款11,189.73元,固定资产1,572,617.20元;负债合计171,790.54元,包括应付账款168,270.56元,应付职工薪酬23,900.00元,应交税费-20,380.02元;净资产10,131.588.84元。因鑫泽煤业无法提供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导致上述财务报表涉及的资产、负债在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时,均无法核实。3.本次评估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账面价值由华审国际山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关于对绛县鑫泽煤业有限公司和绛县福茂恒洗煤有限公司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华审国际专字[2023]01119号),经审计待估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431.61万元;负债为流动负债,账面价值为10.9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1,420.71万元。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范围与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一致。4.列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资产与机器设备资产,被评估单位均未能向评估机构提供财务凭证、采购发票、房产证等相关产权资料,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故由现场管理人代表被评估单位向评估人员出具相应的产权无瑕疵的承诺。5.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2023年8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被评估单位鑫泽煤业无欠税。6.因无相关的财务资料,无法确认债权债务情况。本次清产核资审计时,由鑫泽煤业和福茂恒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在运城日报和运城晚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无债权债务申报。7.关于承包经营事项、期后事项、土地租赁情况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报告。二、意向受让方可查看附件资产评估报告了解详情。资产以实际现状进行移交,买受人提出有异议的,成交价不作调整。三、竞价会时间:公示期满后,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通知的时间为准。四、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交纳: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个人中心,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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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省财政厅 |
注册地(住所) | 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40000012150153Y |
持有产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1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财政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西省财政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40000012150153Y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西省财政厅 |
批准日期 | 2020-05-1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晋05刑初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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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1127.3989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5、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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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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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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