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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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有权处置的约5.66万吨细砂,标的目前堆放于沙湾区太平镇堆场。标的品质、数量等以现场分筛后移交的实物为准。 2. 特别提示: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将堆场内堆放的全部约8万吨细砂进行分筛,并承担全部费用。其中受让方先行筛分的约2.41万吨细砂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剩余细砂归作为本次交易标的。标的数量移交至5.66万吨即告交易完成,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挂牌数量的,最终成交价款根据实际转运量据实结算,受让方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3.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4. 本次标的挂牌起价为含税单价87元/吨(税率为3%),加价幅度为0.2元/次。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5.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6. 转让方联系人及电话:吴若松,18111097112。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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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如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与标的现状有出入的,成交后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堆料场内堆放的细砂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资产,以堆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四、标的转运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应支付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堆场现场进行移交。标的的分筛、转运和装卸工作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成交后,受让方应于标的移交后30天内按转让方要求完成2.41万吨细砂的分筛工作并将细砂交由转让方,并堆放在转让方指定位置,剩余细砂的分筛和转运工作应于60天内完成,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逾期受让方应按20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占用费,涉及的保管费等其他费用均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9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细砂转让合同》并收回剩余标的物另行处置,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 七、若因不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可自行协商延长转运时间。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移交至10万吨即告交易结束。 十、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细砂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一、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转运工作暂停或中止,受让方无法及时完成转运工作的,受让方须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受让方转运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四、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细砂转让合同》(样本)。 | |||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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