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基本信息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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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吴忠市利通区同心街与金湖路交叉口金湖湾便民市场 | ||||
权属证明 | |||||
所在地区 | 详细地址 | 吴忠市利通区同心街与金湖路交叉口 | |||
面积 | 684平方米 | ||||
权属单位 | 吴忠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管理单位 | 吴忠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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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转账,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账户,剩余每期租金须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5日内支付至出租方。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次出租市场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最终成交价格不能低于挂牌价格。 3、出租市场面积以实际勘察为准。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费用。 2、出租标的仅限于合法经营使用,不得私自改变出租标的外观及各种配套设施。 3、租赁期间,出租标的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坏,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出租标的主体结构和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标的进行装饰装修,但必须满足消防、治安、城建、规划、环保规范及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装修前要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在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承租方为出租标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出租标的的安全工作;对使用的出租标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出租标的内的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安全负责。在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责。 5、承租方需服从公安、消防部门和出租方以及其他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6、承租方如需转租,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7、合同期届满,承租方在租赁标的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承租方不得拆除,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勘验,出租方不承担该租赁标的物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问题,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竞价专场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包)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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