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情况简介:标的位于顺海大桥位于环城高速东绕线,地属乌当区,位于乌当区洪济路2号、毗邻水锦花都小区,本次招租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是 □否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建筑物构筑物:如承租方在场地上搭建构建筑物的,需自行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取得许可,未经许可搭建的构建筑物若被拆除,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合同期届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搭建的地上构建筑物承租方需自行拆除,30日内不拆除的,招租方有处置权,承租方不得干涉招租方处置并向招租方主张任何补偿。 2、依法征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租赁场地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及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归环高公司所有。 3、相关税费:环高公司只提供租金的完税发票,在该租赁地产生或以后产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不得将标的转租、转让或分租给第三方。 5、根据招租情况,必要时,承租人需配合租赁方完成企业尽职调查。 6、合同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30日内,乙方应清理租赁标的内乙方所有相关物品、设施设备及乙方修建的地上构建筑物等资产后搬离甲方场地,并把场地卫生清理干净,将场地完整交还给甲方;超过30日不清理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上述自有资产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对乙方自有资产采取一切可行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对外出售、收归甲方所有等)且无须对乙方承担任何对价补偿或支付责任。因乙方逾期搬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遗留物品、地上资产、租赁标的清理费用等)甲方有权从乙方自有资产处置收益中扣除,收益不足扣除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同时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以及搬移期间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8、若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即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后),30天内未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由招租方发函告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未签订事宜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转为签订合同保证金,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9、标的存在租赁,租期至2024年11月30日。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产生新承租方的,新承租方需自行与原承租户友好协商搬离移交等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10、标的土地性质为划拨。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法人,具有5年(含)以上农贸市场经营经验(提供佐证材料)。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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