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电梯工程采购补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关于设备货款支付条款明确如下:
1.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历天内,将电梯设备款的2%作为预付款支付乙方。
2、提货前80天支付设备款的20%;
3、设备按约定时间进场,并在设备进场报验合格后,10日历天内按照该批次实际进场设备电梯数量支付进场设备款的58%;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满后60天时仍未付清当期应付货款的,乙方可以在书面通知甲方后,作出甲方自动退货的选择,也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4.全部电梯安装调试完成,经有关职能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且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完成,双方签订验收合格证明书、办理交接后30日内,甲方扣除合同价款1.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向乙方支付设备款的18.5%。
5、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24个月(其中主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为24个月)。
6、每次支付款项前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提供送货清单,以及现场实际影像资料,且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付款流程。
二、设备部分税金为13%,安装部分税金为9%。
三、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四、本项目评审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原件扫描件上传(或从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诚信库中获取)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松阳县大丰文体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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