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河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由塔河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由塔河县人民政府行使,县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塔河县司法局作为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三、原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塔河县司法局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塔河县司法局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告知诉权时,应当明确复议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不再包含上级系统主管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塔河县司法局,地址: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408室,咨询电话:0457-3663978。
特此公告
塔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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