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桐财综〔2022〕43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桐庐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青春坊33幢
被投诉人: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全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35号、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春江路719号国贸大厦7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春江东路525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不接受关于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一“县支公司无应标资格”的答复。
事实依据: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负责人,故该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②保险行业中分支机构只有在获得总部授权后才有应标资格,县级公司是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无独立财务制度,无缔结合同能力。县支公司根本无法直接拿到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需要走内部流程(详见附件一),总部授权书上必须有总公司盖单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才算有效。所以我公司严重质疑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质疑答复函中写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具备总公司授权,且真实有效”的内容,我公司要求监管部门对所有投标人的授权资格和授权书的内容予以严格审查。
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桐庐地区一直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标,比如桐庐险残疾人保险、计生系列保险、森林消防队伍保险、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等。根据浙江省银保监官网披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近三年有8条处罚记录,(详见附件二)我公司严重怀疑本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县级公司名义投标的违规行为是为了避开评分办法中的处罚扣分,此行为属于故意投机取巧、恶意竞争、破坏行业规则,故我公司强烈要求对中标单位的授权书进行资格重审。另附浙江政府采购网桐庐地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所有参与投标记录,仅本项目以桐庐支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其余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参与投保。(详见附件三)
法律依据: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③根据浙财采监〔2013〕2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中第六点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需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才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不接受关于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二“中标单位不具备履约资格”的答复。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桐庐支公司名义应标,但实际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不具备收取保费的对公账号,同样不具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为抬头开具保费发票,县级公司保费账号应统一为市级公司的对公账号。如此一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桐庐支公司应标此项目就会存在应标主体与履约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这会导致本项目在审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政府采购资金也会存在支付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投诉事项3:不接受关于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三“对企业业绩有效性、真实性提出质疑”的答复。
事实依据:①经市场了解桐庐县未正式开展过自然灾害保险业务,经中标公示 企业业绩分评审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得满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细则中对“企业业绩”描述明确要求投标人有类似承保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业绩,故对中标人“企业业绩”项得满分提出质疑,要求复查中标人的业绩真实有效性。(详见附件四)
②保险行业中县支公司根本不具备承保业务的能力,据桐庐市场了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桐庐地区开展的业务都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承保。保单上所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下面有不同的数字,经核实这些数字只能代表印章编号,而不是代表某些地区的机构号。(详见附件五)
法律依据:浙财采监〔2013〕2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中第八点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商务、技术评审或资格性审查时,不得将属于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作为该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我公司请求针对我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均以政采云平台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基准,任何单位不得对任何事项做任何实质性的补充,任何补资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希望财政监管部门能够严肃审核。
请求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故我司请求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评。
请求3: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规定,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故我公司请求桐庐县财政局指导我公司的投诉事项,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
请求4: 本项目于2022年4月0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2年4月07日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我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14:00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我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12:00时收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公司的书面质疑答复函:最晚于2022年4月19日12:00时给我们答复。我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12:30询问代理公司最终答复,收到口头通知:经监管部门认定该项目做废标处理,而到了2022年4月22日16:00,我们收到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该项目我们质疑不成立,维持原中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QZ23301222022011 ,2022年3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03月31日10:00,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2年4月2日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提供了一份加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核定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资格文件: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11.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序号2企业业绩:
2 企业业绩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有类似承保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业绩(被保险人需为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每一个得2分,本项目最高得6分。
(需提供合同或保单抄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六、中标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其投标文件提供了八个业绩及相应佐证材料,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对前述业绩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本机关认为:
公司提供了加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投诉人主张“总部授权书上必须有总公司盖单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才算有效”,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是否不具有履约资格”。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为承诺函,中标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承诺函。投诉人主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不具备收取保费的对公账号,同样不具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为抬头开具保费发票”,中标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进行了解释说明,且除此之外,投诉人对其主张“不具备履约资格”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提供的业绩,是否不真实、有效”。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提供了八个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中标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八个业绩,并附有保障内容简述等资料,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类似承保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业绩”,无明显不当。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级)桐庐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项目(项目编号:QZ2330122202201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方翔
3、联系电话:0571-5850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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