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化龙支行,③账号:00561654000000542 ,④款项来源:山门村山门牌坊商铺002项目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5.进行投标前,投标人需先把手机放入隔离柜,自行保管钥匙,投标完后自行取回。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4-01-15日10:00时对山门牌坊商铺(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单元号 | 交易面积 | 面积单位 | 资产地址 | 资产类型 | ||||||||||||||||||||||||||||||||||||||||||||||||||||||||
山门牌坊商铺 | 011375000013-wy0020 | 001 | 140.00 平方米 | 平方米 | 山门牌坊口(山门大道) | 店铺 | ||||||||||||||||||||||||||||||||||||||||||||||||||||||||
| ||||||||||||||||||||||||||||||||||||||||||||||||||||||||||||||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4-01-11日17:30时前报名登记。 | ||||||||||||||||||||||||||||||||||||||||||||||||||||||||||||||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 ||||||||||||||||||||||||||||||||||||||||||||||||||||||||||||||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 ||||||||||||||||||||||||||||||||||||||||||||||||||||||||||||||
投诉地址: | 山门村委 | |||||||||||||||||||||||||||||||||||||||||||||||||||||||||||||
投诉联系人: | 李金汝 | 投诉电话: | 34751460 |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租 赁 合 同(初稿)
出租方(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电话:02084755462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山门大道12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提供位于山门村山门大道4号的山门牌坊商铺2号商铺,以有偿使用的形式出租给乙方作为商铺之用,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 1.1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范围内,甲方有偿提供坐落于山门村山门大道4号的山门牌坊商铺2号商铺(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予乙方作为商铺使用。乙方知悉租赁物的现状,并同意甲方按现状交给乙方。 1.2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计租面积为 壹佰贰拾壹(121)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玖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分包。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金及合同履行保证金计算(合同约定的租金含税) 3.1计租面积(121平方米)租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租金按 元/月/方标准计算,计 元/月,共计 元/年。 3.2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期,每期在上期基数上递增10%。面积(121平方米)租金即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租金按 元/月/方的标准计算,计 元/月,共计 元/年。即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租金按 元/月/方的标准计算,计 元/月,共计 元/年。 3.3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两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没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回。保证金不能冲抵最后一年租金。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首年租金及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履行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处理。 4.2租赁物是先交租后使用,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其中首月租金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支付。租赁期内,乙方应恪守合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按应缴而未缴租金1%/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一个月仍未支付拖欠租金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没收保证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清除所欠租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违约责任。 4.3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甲方开户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指 定 账 号 :960209001000002569 。 第五条 设施使用、场地的维修、保养 5.1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接管租赁物,甲方不负责清场、交付。乙方享有租赁物的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间,租赁物及其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附随设施的管理、养护、灭失及损毁等所有责任或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该设施以原交付状态归还甲方。 5.2乙方对租赁物及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隐患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因乙方维护不善造成的任何损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3甲方提供租赁物给乙方使用,一切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5.4乙方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的有关规定,若因环境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物业及经营管理 6.1甲方仅向乙方出租租赁物,乙方应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乙方对租赁物用途的合法性负责,如因与法律法规政策冲突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经营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6.2禁止乙方在甲方租赁物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经营活动。乙方应加强管理,杜绝在甲方租赁物内发生违法、非法的活动。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罚款及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3乙方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应高度注意自身或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在租赁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致使自身或第三人生命财产受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4若出租租赁物的现状不合乙方使用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对整片租赁物进行改动,但在添附之建筑物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除将可移动且该移动不损害甲方租赁物及地上附属设施的动产取走外,其他不得拆除或损坏。乙方对改变租赁物现状、用途的合法性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5如乙方需在租赁地块内安装布置水电的,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负责。合同期间,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约定解除权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达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抵押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清除所欠租金。 第八条 征收补偿 8.1合同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收该合同项目之租赁物的,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归甲方所有,租赁物内设备、搬迁费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如遇国家征收、征用、甲方因村的经济发展需征收、征用或旧城改造征收、征用时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不视为甲方违约,按国家征用补偿给乙方(如遇供电、供水等部门借用、占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征收部分租赁物的,则以实际征收面积扣除计算相应的租金。 第九条 转租权 9.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能随意终止本合同,不能收回部分或全部租赁物,更不能转让或租给第三者,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一切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不得中途退出,不得转租该租赁物给第三方,否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不得将该租赁物作任何抵押。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0.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及其他设施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撤场的,视为乙方放弃场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地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搬迁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10.2应于租赁期满之日乙方在甲方租赁物上所建的不动产(指房屋、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归甲方所有,该商铺使用权亦同时归还甲方。乙方在承租期间对租赁物合法进行加建、改建、装饰等添附的,添附之建筑物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除将可移动且该移动不损害甲方租赁物及地上附属设施的动产取走外,其他不得拆除或损坏。 10.3租赁期满后或合同解除后,出租租赁物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租赁期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甲方书面催告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要支付所欠租金。 11.2除上述各条款明确约定的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若乙方根本性违约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根本性违约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在乙方租赁期间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即战争、地震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各不负责。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13.1租赁期内,如乙方与村民发生纠纷,甲方可协助组织双方协调处理,妥善解决矛盾。若政府部门或水电煤气公司等单位需在承包地块上架设网线或埋藏管道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遵守有关部门或水电煤气公司等单位的要求。 13.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13.3甲方因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纠纷而维权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邮费、公告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2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3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④中标者应在中标后5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交付赞助费1万元(赞助费是用于山门村村民股份分配使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收到该赞助费后才与中标者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如中标者未在限期内如数交付该赞助款的,则视为中标者弃标,投标交易保证金归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有权重新投标。
14.2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14.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镇农业主管部门壹份,化龙镇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4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14. 5乙方已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网公示信息知悉所参与竞投项目资产的产权、证照的全部情况。一旦乙方中标,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因合同效力问题而追究农村集体的责任。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逾期支付租金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同意农村集体没收乙方已缴纳合同保证金,并同意农村集体因诉讼维权而产生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知悉合同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扣乙方逾期未付租金。
出租方(印章):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日期: 签订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