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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街厦滘村厦滘北路以东厂房招租公告

· 2024-06-20

洛浦街厦滘村厦滘北路以东厂房招租公告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73日下午3:00在洛浦街道办事处对洛浦街厦滘村厦滘北路以东厂房进行公开竞投,本项目采用举牌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投。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厦滘北路以东厂房

资产编号

011381000003-zy0023

资产地址

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厦滘北路8号之一

交易面积

693.84平方米

交易底价

50元/㎡/月(不含税)

交易保证金

50万

出租年限

10年

递增情况

每一年递增5%

经营范围

工业、商业

竞投方式

公开竞价

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竞投资质要求:竞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竞投保证金银行回单。

三、投标个人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次项目采用价高者得确定竞得人,首次举牌为底价,每次举牌价格不低于1/月/平方米;不高于最低拦标价的20%。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领取资料时间2024621日至202471,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17:0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厦滘村委会财务室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再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具体请见以下第2小点的报名时间)

2.报名登记时间:202471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登记报名,受理处负责确认其竞投资格。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471下午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人本人以转账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银行户名: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城支行

银行账号: 06181975000000490

交保证金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有意投物业的人士先到厦滘村委会财务室领取银行送款单,再到银行交纳竞投保证金,然后将《银行送款回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请投标者先自行用A4纸复印身份证,凭身份证复印件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多谢合作!

七、交易时间: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473下午3:00前,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洛浦街办事处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交易说明:

1.凡交纳竞投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物业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

2.只有1名竞价人参加的,以底价成交;如竞价人放弃承租该物业的,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3.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参加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方式交易进行,价高者为中标。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每次报价不得超过底价的2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果竞价人全部不竞投(举牌),采取现场摇珠或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者,该项目的价格以底价成交。如中标者放弃承租该物业,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4.如竞投中标的,需按照以下手续办理签署合同及相关财务手续:在签订合同当天,中标人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租金、履约保证金或按金使用,原收据继续生效。乙方在签约当天一次付清前1个月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6个月租金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在我社发出签约通知后未按通知签署合约或缴纳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我社有权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5.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个人或单位参加竞投的,应于202471日下午5:00前向洛浦街三资管理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经本中心确认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的优先承租权。竞投现场同时存在2个(或2个以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最高价竞投人,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6.本租赁物应按土地性质、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7.该资产具体交付时间以我社通知为准。

8.原承租人还没有交还物业。因此,如竞得人与我社签订合同后,因原承租人迟延将物业交付给我社的,我社有权推迟向竞得人交付物业,如迟延超过一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9.竞得人放弃成交,可按报价高低顺序递补。如第一竞得人放弃成交,由报价第二高的报名人竞得;如第二竞得人放弃成交,由报价第三高的报名人竞得,以此类推,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

九、备 注:1.每一标书收取资料费100元,该费用由厦滘村收取。(无论报名者是否中标,该费用均不退回)。

(收费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号:959906001000002769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厦滘分理处

2.拖欠我社租金的个人或单位不能参加竞投。

十、温馨提示:

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必须在摘要栏中注明:XXX(姓名)交纳厦滘北路以东厂房项目的交易保证金。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不接受任何方式的现金缴款和副卡转账。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原则上,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收到的竞投保证金款项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如遇到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竞投保证金的处理,则顺延5个工作日。

十一、特别说明

1.本次竞投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2.竞投人必须认真阅读竞投公告和合同文本等相关条款,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便视作完全同意上述资料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无异议。

3.凡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报名参与竞投。

4.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竞投,不能串标,如发现有向其他竞投人士或原租户索取茶水费、好处费等财物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行为或暗示性语言、信息的),均取消本次竞投资格,且将其列入洛浦街诚信黑名单,列入洛浦街或番禺区诚信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取消以后参与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资格。

5.禁止进入交易场所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竞投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录音,不允许非竞投人进入竞投场所。

6.本公告同步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网站对外公布,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十二、投诉和咨询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洛浦街三资交易中心;联系人:陈绚、郭楚君(34708776)

咨询地址:洛浦街厦滘村委会;联系人:陈丹妮(84588680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621

洛浦街厦滘XXX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

(样本)

出租方(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厦滘北路2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拟出租的物业属于农村自建的集体物业,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竞得该物业的使用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物业使用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厦滘村 (地址)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物业由乙方通过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举行的公开竞价竞得。

1.2物业整体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以建筑物现状为准,范围详见附件图纸),乙方对该物业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现状已清晰了解。

1.3该物业用途:经政府部门批准,该物业可作仓储 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物业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4乙方在竞投及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现场勘查,清楚该物业的现状,了解该物业未有办理规划报建,未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仍要求承租该物业

第二条 物业使用权租赁期限

2.1该物业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合同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下称合同保证金或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后,须于租赁期开始日起 5日内移交物业给乙方使用因乙方原因,物业未能完成交付的,乙方仍需按合同的租赁期限交纳租金。移交时,乙方应在现场接收,并在《物业交接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并备注同意按照该物业现状接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3.1该物业使用权首年租金为每月 /平方米,租金每 年在上一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

具体月租金明细如下:

日至 日每月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日至 日每月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3.2上述物业租金均不包含税费,与租赁该物业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开具收据因本物业交易及租赁行为开具发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因乙方申领营业执照等需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而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3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 现金/ 银行转账 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没有违约且已经结清应缴租金及各种费用并按合同约定交还该物业后,合同保证金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3.4支付方式。租金 每月 支付一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 现金/ 银行转账/ 支票 方式付清首月租金承租次月起,每月的 5前乙方通过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当月租金。

3.5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月应交租金总额的 0.05% (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6如乙方选择以银行转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租金等相关费用的,应支付至甲方的该户内(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滘分理处,开户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账号:959906001000002769

3.7乙方在物业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水费、、垃圾清洁费、租赁税费、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和缴纳,如因延迟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滞纳金等罚款的,相关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物业的装修及维修保养

4.1如乙方须对物业进行装修,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装修和装饰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及消防标准,装修款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拆除装饰装修物。

4.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甲方有要求乙方拆除恢复原状并没收合同保证金的权利。

4.3因乙方装饰装修或拆除造成物业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第三方评估进行赔偿。

4.4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解除的,或乙方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所有装饰装修物,以及入墙、入地的设施设备均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

4.5乙方在接收物业时已仔细查看物业,确认不存在建筑主体质量问题,同意按照该租赁物的现状接收;自签订《物业交接确认书》后,由乙方负责物业建筑主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裂缝、漏水等问题)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维修保养以确保物业及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物业有使用,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款项

2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工商、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登记审批等所需的手续及相关资料,甲方仅就乙方申请事项进行协助加盖公章,对于上述事项的处理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将该物业进行抵押、转租。

4若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相关行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如乙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合理使用该物业保持物业的完好,不得损坏物业的结构、墙体、门窗、装潢、水电系统。除正常的使用损耗外,物业及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

2乙方在该物业内实施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不得乱排污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或噪音,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

3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在指定位置设置广告牌,但不得损坏物业的结构及内部设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或商户的正常生活经营,并保保证设置的广告牌符合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改造、扩建。乙方的改建、扩建行为即使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如果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的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应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建、扩建该物业或在该物业所在土地上有违法用地行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完全承担,如因此牵连甲方的,乙方必须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乙方进行改造、扩建或拆除期间,乙方仍须按第三条支付相关费用。

5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对该物业及水电、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以确保物业的安全使用。

6乙方在租赁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劳动劳务纠纷、债权债务、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对甲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7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相关税费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管理费、通讯网络费、税费等)。

8乙方将合同项下的物业使用权转让转租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手续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否则,按乙方根本性违约处理

9)在合同期内,乙方对该物业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可以自主进行合作等主经营行为,但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期,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由此引起的各方面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还须按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经营项目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的,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1乙方经营项目必须是合法经营,且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文件,凡涉及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投诉事项(废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作出整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在租赁物范围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存放的物品。

第六条 物业征收或收回

6.1合同期间内,物业被政府依法征用、征收或者建设需要改造或拆迁时,本合同自政府通知之日自行终止,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将该物业交回,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但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物业并结清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规费将合同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所有拆迁补偿款(包含该物业装饰装修的补偿款)均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交回该物业的,甲方有权开启物业大门自行收回该物业使用权,乙方同意物业内所有物品均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可以自行处理。

6.2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为街道、村的公共利益、公益事业需要收回该物业的,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期限届满的次日本合同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及多余租金待乙方结清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规费、违约金后应予无息退还,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费用(包括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该物业的费用、设置广告牌的费用等)。

6.3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日内或依据6.16.2解除本合同后30日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返还该物业,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倍的最近日租金作为违约金(最近日租金=最近月租金÷30),违约金支付至乙方实际向甲方交回该物业之日止。甲方收回该物业且结清乙方的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规费、违约金后十日内,应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6.4甲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收回该物业时(包括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的情形),该物业的改建、扩建部分及该物业内一切入墙入地入天花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包括水、电设施)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且甲方无须为此向乙方作出任何经济补偿。如乙方故意损坏的,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第七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7.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尽量减少损失。

7.3若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乙方逾期 30 天仍未足额交纳租金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项乙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经甲方正式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3乙方在该物业租赁期间的行为对甲方、周边环境或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

4乙方涉嫌在该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已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5乙方在该物业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性事件,对甲方或周边居民、商户造成恶劣影响的。

甲方因上述事项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由甲方向乙方送达《合同解除告知书》,本合同自《合同解除告知书》上注明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合同解除的次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回该物业,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倍的最近日租金作为违约金(最近日租金=最近月租金÷30),违约金支付至乙方实际向甲方交回该物业之日止。

7.4如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导致甲方向乙方追责的,甲方因此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甲乙双方均确认:乙方已明确知道物业农民集体自有物业,未办理规划报建未能办理产权证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即使本合同因没有产权证而无效,双方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条款仍然有效。双方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误解,甲乙双方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清楚知道该物业的现状,双方均愿意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物业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时,本合同自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政府要求的期限内将物业内物品搬离,到期未搬离以及无法搬离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入墙入地设施等)因政府强拆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有分租、转租行为的,因强拆引起的次承租人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2.租赁期间,乙方需要使用物业内原有的水电设施时,应当先自行检查、维修、更换,确认安全后才能使用。因使用水电设施造成的包括消防事故在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附则

9.1乙方向甲方接收该物业时,双方应对该物业的电表表底读数、水表表底读数进行书面确认,确认的表底读数之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直接送达的,收件方应为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收件方是企业的还应加盖公章;无法直接送达的,则按本合同注明的地址寄发通知,任何一方在地址变更时均有义务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不达的责任由地址变更方自行承担。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可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9.4书面补充协议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后方能生效,书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4 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即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日期:

乙方[确认已了解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的内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日期:

附件:

1.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物业界址及范围

3.物业交接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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