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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打包出租交易成交公告

· 2025-09-30
项目编号: 441301-2025-085
项目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第21层办公右侧(包含天面层梯间附属用房)分2个标挂牌出租
标的编号: GJB2025-172
标的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打包出租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内容
交易信息 (成交)
标的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打包出租组织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
公告编号: 惠公易产市直[2025]085号报价开始时间:2025-09-12 08:30:00
交易编号:GJB2025-172自由报价结束时间: 2025-09-26 10:00:00
底价(万元): 7.6752竞买保证金(万元): 10
报价幅度(万元): 0.01报名截止时间: 2025-09-26 09:00:00
成交时间: 2025-09-26 10:00:00
成交人: 中海油销售惠州有限责任公司成交价: 7.6752万元

交易条件说明

房产租赁交易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内容

(一) 标的名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第21层办公右侧(包含天面层梯间附属用房)共两个标的,具体详见附表。

(二) 标的位置: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

(三) 特别提醒因历史遗留问题上述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合同无效风险;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可能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承租人须自行验收并承担使用风险;本项目以当前实物现状为准进行公开挂牌竞价出租,标的目前使用情况为出租,室内普通装饰,消防设施、水电到户,请意向人员自行到现场核实不动产现状情况;意向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 出租面积交易底价竞价保证金:详见附表。

二、报名资格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项目存在优先承租人,该优先人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具体规则如下:在自由报价和限时竞价阶段,具有优先权资格的竞价人,可报与其他竞价人最高出价相同的价格;其他竞价人,每次报价须按规则至少增加1个增价幅度(最先响应底价除外)

三、项目交易条件及要求

(一)承租人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污染物及非法物资的经营项目。在租赁期内,事先未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资产用途。承租方须守法经营,未办理完成消防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营业活动。出租人在协助竞得人办理消防备案手续过程中,仅负责提供出租物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承租方不得在标的资产内从事违法活动,承租方因违法或违规使用租用标的资产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二)根据交易标的情况,在签订的合同期限内,不设免租期。

(三)租赁时间及租金以实际交付起计算,租赁期限5年,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第21层办公右侧(包含天面层梯间附属用房)每满2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租金标准上浮3%。租赁期满,出租方按规定重新公开挂网出租。

(四)租金底价不含管理费,承租人需另向出租人支付每平方5元的管理费,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

(五)合同履约保证金: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保证金17.4304万元;投资大厦第21层办公右侧(包含天面层梯间附属用房)保证金2.176万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承租人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

(六)在经营过程中,承租人如需调整、改变租赁标的装修,先向委托方书面申报调整方案,并按出租方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七) 承租人竞得租赁标的后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八)意向竞价方在报名参与公开招租并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竞价方已完成对租赁标的现状、租赁合同范本内容及相关交易风险的充分了解和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九)承租期间,承租方对承租标的资产安全生产负责,承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事故和标的资产损坏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因承租方与第三人纠纷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承租方必须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环保等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整改排查出来的问题,消除隐患。

(十一)租赁标的资产及其附属公共设施设备如有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绿化、保安等日常管理均由承租方负责及支付相关费用。

(十二)在承租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征用或企业发展需要收回,或因出租方或政府部门需要拆迁改造,或因法律、政策、政府管理措施的调整原因需收回租赁场地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按出租方限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天花、墙面、地板、管线、门窗、水电等设施,承租方不得损坏、拆除。

(十三)承租方对承租期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失火、失盗等非常事件引起的罚款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四、支付方式

(一)租赁期限内,甲方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缴付上月租金给甲方,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至甲方指定账号。

(二)中标人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应向委托人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三)中标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委托人支付费用的,需根据委托人指定的收款方式进行。

(四)承租方需承担标的资产租用期间由承租方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保证金

(一)本次租赁标的需缴纳竞价保证金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10万元;投资大厦第21层办公右侧(包含天面层梯间附属用房)2万元。

(二)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另外向委托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投资大厦第11层、第12层合同履约保证金17.4304万元;投资大厦第21层办公右侧(包含天面层梯间附属用房)合同履约保证金2.176万元。逾期交纳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可另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三)房屋租赁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没有欠费、违约和损坏并将承租按合同约定交还出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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