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3-210000-03156
二 、 项目名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食堂食材采购
供应商名称:本溪市鑫焱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双泉街28-2栋4层1单元9号
中标(成交)金额:8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食堂食材采购
服务类
名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粮油类、蔬菜类、水产类、猪牛羊肉类、禽蛋类、水果类、副食调料类等货物等食材配送。
服务要求: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中标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中标人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 3 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中标人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中标人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满足采购方及采购文件的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一年。第一年合同期满,甲方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若中标供应商服务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再和中标供应商续签一年至两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中标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中标人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 3 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中标人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中标人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满足采购方及采购文件的服务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秦学军、程秀杰、孙克璞、孙敏、夏志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食堂食材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2,7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明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 育龙路198-1号
联系方式: 024-42885588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溪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太河街三江大厦12层A号
联系方式: 024-42853667
3. 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苏淼
电 话: 18641495025
十、附件
采购文件: 明山法院食材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食堂食材采购
供应商名称:本溪市鑫焱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