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贵阳地区保安服务采购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贵阳地区保安服务采购》,招标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亦简称建行贵州省分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且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情况及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贵阳地区保安服务采购
2.2 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贵阳地区营业网点、办公区域等场所(省分行办公楼、乌当档案库、监控指挥中心以及贵阳地区各直属支行办公楼及营业场所)的安全运营,共需日常保安值守岗位141个,旺季营销、重大活动安保等临时增加岗位每年700岗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需求)。主要具体如下:
一、日常值守服务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岗位数量(个) | 服务时限(月) | 值守要求 |
1 | 保安队长值守 | 8 | 36 | 每周值守5次,同招标人上下班时间值守 |
2 | 消防控制室保安值守 | 14 | 36 | 7×24小时值守 |
3 | 办公楼、营业场所保安值守1 | 31 | 36 | 每周值守5天,每日值守时间同上班时间值守 |
4 | 办公楼、营业场所保安值守2 | 52 | 36 | 每周值守6天,每日值守时间同上班时间值守 |
5 | 办公楼、营业场所保安值守3 | 5 | 36 | 每周值守7天,每日值守时间同上班时间值守 |
6 | 办公楼、营业场所保安值守4 | 25 | 36 | 7×24小时值守 |
7 | 监控指挥中心所保安值守1 | 5 | 36 | 7×24小时值守 |
8 | 监控指挥中心所保安值守2 | 1 | 36 | 每周值守5天,每日值守时间同上班时间值守 |
二、临时活动值守服务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每年预计岗位次(次) | 服务时限(月) | 值守要求 |
9 | 旺季营销、重大活动安保等临时活动值守服务 | 700 | 36 | ①每日值守时间同网点营业时间; ②根据值守天数据实结算 |
备注:岗位数量非岗位人数,投标人应按照各岗位值守时间,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保安人员值守。
2.3 服务期:3年,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2.4 服务地点:贵阳市。
2.5 招标范围: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贵阳地区办公营业场所场所的保安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清单及招标需求)。
2.6 项目预算约为:4275.65万元/三年
2.7 中标数量:有效投标人数量N≥6家时,本项目入选4家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数量N=5时,本项目入选3家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数量N<5时,本项目做流标处理。若入选投标人数量为4家,则采取主、备投标人机制,其中主选投标人3家,备选投标人1家;如主选投标人触发合同约定的停用条款或市场供应紧缺等特殊情况,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标人排名高低顺序顺次启用备选投标人。
中标人排名 | 服务区域 |
1 | 河滨支行、朝阳支行、花溪支行 |
2 | 城北支行、京瑞支行、金阳支行 |
3 | 省分行1、2号办公楼、监控指挥中心、乌当档案库 |
4 | 备选投标人 |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作为业务退出的重要依据,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岗位数量及分配区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至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新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且资信证明需包含开户银行近期(3个月内)出具的资金往来记录。
3.3 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开标日前6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投标人名称和所缴纳税种种类,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开标日前6个月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按月缴纳)或社保管理机关的查询结果复印件或扫描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投标人名称和所缴纳的社保的种类)。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员、资金和专业服务能力。
3.5 投标人须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4)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限制消费信息。
3.6 投标人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7 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与中国建设银行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有任何关联。
文章推荐: